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0號聲請人 彭鈺婷 聲請人 彭張英秀 聲請人 彭鐘慶 聲請人 彭煜芸 聲請人 張語倢 聲請人 張心嫚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彭貞慈
張世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彭張秀英 、彭鐘慶、彭煜芸等三人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彭貞慈、張世民、張語倢等三人之印鑑證明。聲請人張語倢、張心嫚之法定代理人彭貞慈、張世民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三)聲請人彭張英秀、彭鐘慶、彭煜芸、彭貞慈、張語倢、張心嫚、法代張世民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