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宗賢於民國91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19日止累計692,85
6元未給付,(其中171,510元為本金,519,973元為利息,1,3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宗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19日止累計260,890元未給付,其中65,463元為消費款;195,42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宗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5,463元││12月20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宗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1,510元││12月20日起││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