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宋文冠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且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