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港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