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86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禁藥「牛寶膠囊」拾壹瓶、「三體牛鞭」捌瓶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牛寶膠囊」及「三體牛鞭」藥品,係他人非供自用攜帶進口,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從大陸地區輸入之藥品,均屬藥事法規範之禁藥,竟意圖營利,於民國99年4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號
1樓之13其看顧之「幸培藥局」,以「牛寶膠囊」每瓶新臺幣(下同)200元,「三體牛鞭」每瓶22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販入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牛寶膠囊」15瓶及「三體牛鞭」10瓶,陳列於「幸培藥局」,後以「牛寶膠囊」每瓶
250元、「三體牛鞭」每瓶300元之代價,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其中「牛寶膠囊」已售出4瓶、「三體牛鞭」已售出
2瓶),嗣於99年5月20日19時55分許,為警會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幸培藥局」稽查而查獲,並扣得禁藥「牛寶膠囊」11瓶及「三體牛鞭」8瓶。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此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酌以卷內現存證據,認被告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衛生局藥物、化妝品案件稽核紀錄表及相片附卷可稽,復有「牛寶膠囊」11瓶及「三體牛鞭」8瓶扣案可證。扣案之「牛寶膠囊」及「三體牛鞭」,為大陸地區違法輸入之藥品,均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6月29日FDA研字第0990034272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抄本在卷可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販賣禁藥,僅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告完成。被告販入禁藥後,並以進貨價格加價後出售牟利,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並表示願受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5萬元之宣告,並經檢察官同意前開刑度(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6號卷第19頁反面),本院審酌被告之意圖牟利販賣禁藥,有危及消費者健康之潛在風險,及其販賣禁藥數量非鉅,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尚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堪認有悛悔之實據,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倘能課予他種負擔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是可認對其宣告之刑要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等情,爰依其請求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2年,及應向國庫支付5萬元,俾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扣案之禁藥「牛寶膠囊」11瓶及「三體牛鞭」8瓶,均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本院所為科刑暨緩刑之宣告,既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對本院之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281號判決參照),然檢察官不受此限制,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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