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英浤泰實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陸仟伍佰 肆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