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終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除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應送本院覆判外,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此觀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甲○○煙毒案件,公訴意旨係認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嫌,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前引規定,即不得再行上訴。檢察官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楊商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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