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婚姻事件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56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最高法院亦著有50年度臺上字第134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乙○○為訴外人 劉柏均 之母,此為原告所自陳;而劉柏均已於民國96年5月14日死亡,亦有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本於「第三人」之地位逕對被告甲○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故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子劉柏均與被告甲○間之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程志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