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證人虛構安非他命交易情節,又未到庭接受詰問,致訴訟未能進行終結,聲請人已無羈押必要性懇請鈞院准許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3日執行羈押,同年4月3日再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證人能否到庭接受詰問,事關實體犯罪事實之判斷,並非羈押被告之要件,故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