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慶峰橡膠工│華南商業銀│96年8月11日│36,00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南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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