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97號原告丙○○○
樓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告甲○○
樓乙○○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台北市○○街○○○巷○○弄○號內之3個停車位之價值,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