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丙○○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