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賴永銓
兼上一人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元,當場提出
  現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交給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點收無
  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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