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遠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之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計算書第一審裁
判費「111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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