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