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52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睿紳 原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豐年 」之記載應更正
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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