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37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國美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美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國美有限公司(下稱國美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0年9月12日凌晨3時36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路○○○號前,為警逕行舉發有「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0年9月11日晚間8時45分起至同年9月12日晚間10時15分止,將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出租予 陳景琳 ,上開車輛於陳景琳承租期間之100年9月12日凌晨3時36分許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蛇行,經警逕行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分。惟上開逕行舉發之違規行為係於承租人陳景琳承租車輛期間發生,自應處罰實際駕駛人即承租人;而異議人為租賃業者,對於車輛出租後之違規駕駛行為,實無從預見防範,且異議人已依一般出租業者標準程序簽定車輛租賃契約書,並詳實審核承租人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業已遵守法律上之義務,無任何故意過失,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同條例第85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規定;足見上開規定對於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可見立法者已賦予汽車所有人舉證真正之違規駕駛人,而改由汽車駕駛人受罰之權利,藉以平衡汽車所有人可能非違規駕駛人之風險。
四、本件異議人固主張:100年9月11日晚間8時45分起至同年
9月12日晚間10時15分止,曾將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出租予陳景琳,且上開車輛於100年9月12日凌晨3時36分許仍在陳景琳繼續租用期間內,然陳景琳卻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蛇行,始經警逕行舉發云云。惟查,異議人遭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對異議人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分乙節,有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畫契約書、陳景琳汽車駕駛執照影本、高雄事證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5頁至第8頁)附卷可稽;而本件上開違規事項之舉發單係以汽車所有人即國美公司受處分人,並已於10
0年11月21日送達於國美公司,且由國美公司負責人林美玉收受乙節,亦有上開舉發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第15頁反面),是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若認本件逕行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即陳景琳),自應於本件逕行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即100年12月15日),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先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之人;然本件交通違規事項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據該局函覆:「異議人未於期限內辦理結案手續,亦未陳述意見」,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0年12月26日高市交裁字第1000067837號函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足證明異議人未依上開規定於到案期限前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則原處罰機關以本件自小客車之所有人(即異議人)為受處分人為裁處之對象,於法即為有據,而無不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有之汽車確有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裁處汽車所有人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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