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陳美珠

被告 陳玉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軒鋒

法官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