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0號
原 告 鄧榮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港動國際有限
公司、 廖格港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872號)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1,89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