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明哲
相 對 人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中簡字第81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因無資力,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
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低收入戶證
明書可考。本件既已獲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