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752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林雅惠 債務人 俞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