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6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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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46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蘇青 暘(原名 蘇恒弘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二千一百零
一元,及其中二十一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 蘇青暘 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若逾期清償,則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依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自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㈡詎被告自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二十三萬二千一百零一元(含
本金二十一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元、利息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四
元及手續費三千三百九十四元)及其中本金部分自九十七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
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帳務資料查詢一件、請求金額計算表一件、信用卡月結
單影本八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
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三萬三千零一元,及其中二十
一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元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嗣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三萬二千一百零
一元,逾期滯納金九百元部分減縮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
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
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資料查詢一件、請求金額計
算表一件、信用卡月結單影本八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請求關於手續費三千三百九十四元部分,原告固提出請求
金額計算表及信用卡月結單,並稱其請求依據係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約定,然原告所提請求金額計算表之
內容屬原告片面製作之私文書,且被告並未勾選信用卡申請
書「新卡活用雙享金」中任何方案、亦未簽名,信用卡月結
單記載活用雙享金分期手續費與前揭申請書未勾選不符,原
告既無法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三萬
二千一百零一元,及其中二十一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元自九十
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其請求於主文第一項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則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七、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2,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