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翁崢嶸
洪順隆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潘靜思 法定代理人 潘嘉彬
蘇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經屏東縣政府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機構之訪視報告。
二、向警局申請之翁崢嶸、洪順隆無前科紀錄證明。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