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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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明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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