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重為 、 陳昌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保管箱之承租客戶簽訂之補償協議書影本。
二、請 陳明 請求金額新臺幣66,561,466元之計算式並製作表格,如請求金額與補償協議書加總金額未符,亦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