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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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3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林崇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崇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違約金之具體請求金額或計算方式(本件違約金請求按「當期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所指為何,應具體敍明)?
二、債務人林崇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