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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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6號異議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寶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於108年1月14日送達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住址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且於108年1月25日由異議人法定代理人親至大直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2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6369號函附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8年7月1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