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莊蔡麗櫻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於
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其他從屬權利及已墊付費用轉讓
給聲請人,聲請人擬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於98年10月19
日以高雄社東郵局第513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但因未獲
相對人招領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
領逾期」退回,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