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瑞發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受誣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而
受刑事訴追,伊雖執有265張支票,但遭法院扣押,未能屆
期提示,故雖有財產,然無法自由處分。且伊於民國96、97
年度除有股利所得各新臺幣(下同)3,000餘元外,並無薪
資所得,名下雖登記有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璽投
資公司)40萬元股份,但為不易變現之動產,此外並無其他
不動產或較具價值之動產,伊早已窘於生活及缺乏經濟信用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著有判例。
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
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
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同院89年度臺上字第164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據本院調得之聲請人最近5年財產所得資料以觀,
聲請人於93年度所得總額有1,755,585元、94年度所得總額
則為591,160元,95年度至97年度雖無薪資所得,但聲請人
持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39股,於95年至97年,每年分
別受領股利2,972元、3,917元、3,661元,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度申報核
定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附卷可佐,又本院調查宏碁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於集中市場交易價格,該公司股票於98年度9
、10月份每股成交最高價各為82.80元、86.50元、最低價各
為74.10、75.40元,成交股數達255,532,422股、252,175,4
14股,同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之月平均收盤價每股為79.84
元,且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布之98年11月26日關於上開公
司零股交易行情單顯示,該日成交之零股達40,518股,成交
筆數266,成交金額達3,281,958元,最後揭示買價每股81元
,最後揭示賣價每股81.1元,有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
訊表可佐,聲請人所持有上開股票雖係未滿一仟股之零股股
票,惟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
辦法,零股交易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證券經紀商
以現金賣出,或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為私下讓受,並參酌上
開股價、交易股數,則聲請人尚非難以處分所持有上開股票
,而以上開11月之平均收盤價計算,聲請人倘出售該939股
股票,至少可得獲利7萬餘元。又聲請人另有投資漢璽投資
公司40萬元股份,現為鼎漿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易普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擔任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
人,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以上聲請人
所擔任之職務,具屬高度營利事業活動之指導或管理者,聲
請人自應較一般人具有更為豐富之管理、理財專業及經驗,
衡情聲請人尚非無從藉由自身之信用而為訴訟費用之籌措,
故尚難逕認聲請人屬無資力之人。綜上,聲請人主張其無資
力云云,殊難採信,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與
首揭條文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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