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代表人 郭綿滄 被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至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乃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賴忠星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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