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572號
原   告  蔡陳相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劉宜倢
被   告  李好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好卿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查原告請求拆
除屋頂上加蓋之雨棚、木條矮牆等並將屋頂平臺交還予原告,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屋頂平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7,713元(計
算式:所占土地面積85.8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9,400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68/10000=1,767,71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200
元,尚應補繳15,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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