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