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更(二)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上訴人 戴楊碧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上訴人 余美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更(二)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上訴人 戴楊碧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上訴人 余美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