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胡詩梅 律師被告 賴廷政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