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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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67號再審原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再審原告 蔡義雄
蔡慶隆 (即 蔡誠輔 之承受訴訟人)再審被告 王蕙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310元【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01.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0元(計算式:11,000×101.21=1,113,310)】,應徵再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