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原告 蔡誠輔
蔡義雄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王蕙薰 (原名 王碧蘭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12.01㎡、886地號土地上面積41.84㎡、886之1地號土地上面積6.35㎡、887地號土地上面積6.10㎡、887之1地號土地上面積39.56㎡、888地號土地上面積7.25㎡、888之
1地號土地上面積0.11㎡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本院卷三第142頁)。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5,
420元【上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1,000元,乘以所占用之總面積為113.22㎡,共1,245,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已繳之13,276元(本院卷一第2頁背面),應再繳99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9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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