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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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 劉秋隆 代理人 劉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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