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二號、三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之罪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自仍應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9月11、12、13日│92年9月9日│93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0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4198號│92年度偵字第3860號│93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易字第39號│93年度重訴字第1號│94年度訴字第252號││├───┼─────────────┼─────────────┼─────────────┤││日期│94年2月22日│94年5月11日│94年8月1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易字第39號│93年度重訴字第1號│94年度訴字第252號││├───┼─────────────┼─────────────┼─────────────┤││日期│94年3月4日│94年6月2日│94年9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又15日││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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