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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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高繐瑜 相對人晨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第1、2項合計之金額貳萬參仟元,勞方於一O五年一月五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下同)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統一編號00000000,其正確名稱為晨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縣○○道○段○○○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可按,因此,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先為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4年12月2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調解方案第1、2項合計之金額貳萬參仟元,勞方於一O五年一月五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年12月31日新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預告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