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11號原告 林國寶 被告 林繼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2,58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次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訴訟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原告起訴後撤回訴之聲明第3項,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變更後之訴之聲明為計算裁判費之基準。原告最後更正之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791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土地之全部面積×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分之1+編號10建物持分2分之1贈與價值=217萬6,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從而,原告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訴訟標的價││├────┬────┬──┬──┬────┼────┤│現值│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建物持分│││││││││││2分之1│││││││││││贈與價值││├─┼────┼────┼──┼──┼────┼────┼────┼────┼─────┤│1│桃園市│大園區│竹圍│田寮│517│2269│36分之1│14,100│888,692│├─┼────┼────┼──┼──┼────┼────┼────┼────┼─────┤│2│桃園市│大園區│竹圍│田寮│518│405│36分之1│14,100│158,625│├─┼────┼────┼──┼──┼────┼────┼────┼────┼─────┤│3│桃園市│大園區│竹圍│田寮│404│785│36分之1│13,600│296,556│├─┼────┼────┼──┼──┼────┼────┼────┼────┼─────┤│4│桃園市│大園區│竹圍│田寮│411│4│36分之1│13,600│1,511│├─┼────┼────┼──┼──┼────┼────┼────┼────┼─────┤│5│桃園市│大園區│貨運││66│719.14│36分之1│3,600│71,914│├─┼────┼────┼──┼──┼────┼────┼────┼────┼─────┤│6│桃園市│大園區│貨運││68│2460.66│36分之1│3,644│249,073│├─┼────┼────┼──┼──┼────┼────┼────┼────┼─────┤│7│桃園市│大園區│貨運││69│1625.02│36分之1│4,502│203,218│├─┼────┼────┼──┼──┼────┼────┼────┼────┼─────┤│8│桃園市│大園區│貨運││70│389.56│36分之1│7,593│82,165│├─┼────┼────┼──┼──┼────┼────┼────┼────┼─────┤│9│桃園市│大園區│貨運││91│1709.10│36分之1│3,629│172,287│├─┼────┼────┼──┼──┴────┼────┼────┼────┼─────┤│10│新北市│三峽區│大仁│393建號│75.40│2分之1│52,750│52,750││││││建物門牌:││││││││││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122號││││││││││2樓│││││├─┴────┴────┴──┴───────┴────┴────┴────┼─────┤│合計│2,176,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