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08號聲請人 羅炳駿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羅元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23號審理在案,聲請人依法固應繳納聲請費,惟聲請人現名下並無財產,每月收入不高,無資力繳納,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核實無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