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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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被告許志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空包裝重1.0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第1項第1款、第2項,應予更正)、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志海前因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案件起訴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108年2月2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乙節,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4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8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扣案上開粉末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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