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邱凱新 債務人 張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玖仟柒佰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