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請人 黃世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庭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本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