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緝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高若珊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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