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曜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8號、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許曜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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