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洪毅 代理人 蔡瑞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帛芹本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黃正一 洪毅112年10月17日未記載1736萬1225元CR09636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