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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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朝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朝翔於民國107年9月4日下午
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壢方向行駛,途經廣福路與廣福路879巷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係晴天、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係柏油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謝翔淵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廣福路往大湳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半公尺以上之安全間隔而自路肩超越前車,兩車乃發生碰撞,謝翔淵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肩膀、雙手肘、右側手腕、雙側膝蓋擦挫傷、右側第一腳趾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湯朝翔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謝翔淵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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