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郭宗昇
上列原告對被告 蔡采容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