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黃佳葳 國民被告 廖亦淇 國民上列當事人因誹謗等案件(108年度易第4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月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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